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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互動
[資訊簡報 ] |
2007/06/06 |
為爭取時效.一些旅遊相關資訊已改由[電子報]公告.請由左邊框的[電子報]訂閱.
5.法律大櫥窗
*品保協會.消基會案例
*品保協會.消基會案例
(01)澳門政府旅遊司88年08月25日函:
旅客赴澳門旅遊.若因購物發生糾紛.得利用當地澳門政府旅遊司所設之服務電話340390投訴.
(02)世界各國處理消費糾紛的仲裁機構.請參考各相關網頁.
*旅遊平安險實務
(01)日本醫療費高昂.赴日前應投保[旅遊平安險附加疾病醫療]!
(02)運用[海外緊急救援保險]之服務:
1.旅行團投保後.產險公司會給[覆證號碼]及國際救援中心電話.
2.旅客個人壽險保單.或信用卡附送險.應告知種類及身分證字號.除[旅行平安保險]外.建議旅客再投保此[高附加價值]保險!
(03)由於國外再保公司早已宣佈因Y2K電腦年序轉換產生的飛航意外.將不予理賠.財政部也正式發函同意.可以採附加條款方式辦理.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決議.必須告知旅客所投保的契約責任險已增加這項除外條款.過去參加團體旅遊的旅客.除自行投保的保險.刷卡附贈旅遊平安險外.旅行社投保的契約責任險200萬理賠金.發卡公司贈送的旅遊平安保險.保險對象為持卡的自然人.包括不同的保障.有時融合壽險及產險.另外.旅行社贈送1,000萬[飛安險].因要保人為旅行社.所以因Y2K發生意外.同樣不予理賠!
*旅遊法規淺說
(01)向航空公司及信用卡公司索取遺失行李補償.應附相關機票票根.登機證.用品採購發票.申告書等.(01)向航空公司及信用卡公司索取遺失行李補償.應附相關機票票根.登機證.用品採購發票.申告書等.
(02)消費者以信用卡給付團費或機票費用.可要求收據上將[刷卡手續費]分項標示.消費者可持收據向發卡銀行申請退還.亦即最後手續費須由旅行社承擔.
消費者以信用卡給付團費或機票費用.可要求收據上將[刷卡手續費]分項標示.消費者可持收據向發卡銀行申請退還.亦即最後手續費須由旅行社承擔.消費者以信用卡給付團費或機票費用.可要求收據上將[刷卡手續費]分項標示.消費者可持收據向發卡銀行申請退還.亦即最後手續費須由旅行社承擔.
消費者以信用卡給付團費或機票費用.可要求收據上將[刷卡手續費]分項標示.消費者可持收據向發卡銀行申請退還.亦即最後手續費須由旅行社承擔.
消費者以信用卡給付團費或機票費用.可要求收據上將[刷卡手續費]分項標示.消費者可持收據向發卡銀行申請退還.亦即最後手續費須由旅行社承擔.
(03)[民法債篇旅遊專節條文]等相關研討資料.請參考[電子旅務]等四網頁文件.
北市公會 [因應民法債編座談會]
民法514-3.514-5.514-7.514-9都是有關旅客行使終止契約權的規定.領隊隨身攜帶[終止契約聲明書].內容記載權利.義務及費用項目.回國後.責任肇因於旅行社.則負擔50~70%.其餘保險公司負擔.如是旅客個人因素.由保險公司向旅客索還.代墊費用採實報實銷.將以亞洲3萬元.美洲5萬元.歐洲10萬元為上限.民法中旅行社沒有說不的權利.只是代墊的費用可向旅客索取.如果旅客自行終止契約.旅行社可向旅客索取協助返回代墊之費用.並附加利息.更可請求終止契約而生之損害.
514-2條文中[提供旅客名單].與民法709條之三合會會單規定不同.只需提供姓名即可.以保障隱私權.民法實施後.從業人員不可天花亂墜.景點是否下車觀光必須表達清楚.購物點.自費行程不可隨意增加.尤其不能強索小費.領隊應瞭解品質內容.不能任由國外旅行社變更行程.碰上[職業客人]刁難.要留心蒐證.旅遊契約書33條之特殊約定狀況.可加註如包機等解約無退款的問題.亦可事先向觀光局報備.合團時由業者自己簽署.轉團給綜合業者則由對方簽署. |
案例No.1
有兩本護照[國籍]的人要注意ㄌ!
分析
旅客持巴西護照入境馬來西亞確實不需辦理簽證,但旅行社疏忽如果旅客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台灣,出境時也須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方可,這樣旅客出遊之第1站馬來西亞,依規定持中華民國護照直接入境馬來西亞須辦理馬來西亞簽證,否則無法入境。旅客、旅行社以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迨抵馬來西亞海關時再持巴西護照入境即可,卻沒想到海關人員會查詢旅客來自何處,導致旅客在停留機場10多個小時後被遣送回台,此部分旅客除得請求退還團費外,也可請求損害賠償。
案例No.2
自由行要記得辦簽證ㄛ?
分析
許多人厭倦了旅行團方式,改採委請旅行社訂購機票、飯店,或購買由航空公司包裝好套裝產品,這時旅行社扮演的角色,可能只是單純的受任人或經銷商,其所應擔負的責任如何呢?依民法上委任契約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所以旅行社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有二種義務:一是依委任人指示,二是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問題是旅行社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包不包含注意旅客出國相關簽證事宜?以狹義字面解釋,既然旅客只是委任旅行社代訂機票、住宿飯店及半天觀光,其委任事務止於此,應不包含提醒或注意旅客有關簽證事宜。這和參加旅行團不一樣,因為如係旅行團,則旅客和旅行社是一種類似承攬的契約,所有出國有關手續,旅行社均須替旅客辦妥或提醒旅客自行辦理。但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所以本件糾紛,究竟旅行社有無提醒旅客赴夏威夷需辦理美國簽證之責任可留待法院的法官來判決。以目前的旅遊型態來看,未來自助或半自助旅遊是未來的趨勢,旅行社在接洽過程中,如能以更專業及更熱忱的服務,提供旅客更多的資訊,特別是簽證,相信更能讓旅遊消費者滿意。
案例No.3
保管護照及現金,好心卻不細心!
分析
領隊該不該為旅客保管護照?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第6、7款規定「旅行業除因代辦必要事項須臨時持有旅客證照者,非經旅客請求,
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旅客證照」、「執有旅客證照時,應妥慎保管,
不得遺失」,且旅遊契約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甲方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
要,或經乙方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前項旅遊證件,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但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很明顯地,領隊、導遊不得強制保管旅客護照,而領隊、導遊除非必要也沒有義務必須保管旅客護照。領隊因方便旅客參加水上自費行程,因此主動收集旅客證件、現金,打算寄在飯店保管箱,卻在這當中,因保管不慎遺失了,此仍屬領隊執行職務行為
。因此領隊的疏忽,旅行社仍應負同一責任。再者因護照遺失,須至吉隆坡補辦手續,造成檳城無法成行,此仍屬旅行社之過失,依旅遊契約第十三條規定:「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
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
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前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遊時,乙方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依此規定,乙方應協助甲方並就未旅遊檳城部份,退還該部份旅遊費用並賠償同額違約金。至於旅客等人在未得到旅行社肯定答覆前,以拒絕離開蘭卡威為抗議,此不值得鼓勵。因旅行社在飛機安排上有一定程度的困難,遇上旺季,機位不易取得,如任意取消機位,可能造成無機可搭,再者為旅客安全起見,以留滯國外做為談判籌碼,也非妥當。最後在領隊具結下,總算化解彼此的爭執,而領隊也為自己的疏忽,付起代價,除本次帶團毫無小費可言,對於旅客現金損失部份,也只得請家人拿現金至機場清償。
案例No.4
護照簽名欄不要污損!
分析
首先旅客參加乙旅行社之澳洲旅行團,由乙旅行社代辦新護照,而乙旅行社公司職員卻在旅客夫婦新辦妥之護照上用鉛筆簽名,等待回國後旅客才發現,旅客即用橡皮擦擦拭乾
淨後簽上自己的名字,但擦拭過程中在簽名處留下擦拭污損的痕跡。 而護照上有污損者該護照即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在辦理他國簽證時
往往會被拒絕。乙旅行社在受託為旅客夫婦辦妥護照後,擅自在護照上簽上旅客名字,顯然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旅客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二,旅客一家在向丙旅行社報名參加日本旅行團時,就將護照擦拭乙事告訴丙旅行社,表示沒問題並收取甲旅客4人之護照辦理日本簽證。不料旅客夫婦之日本簽證卻無法通過,原因是護照上之簽名欄
有擦拭的痕跡,此部份丙旅行社顯然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因為日本交流協會對於辦理日本簽證之審核很嚴格,特別對於護照
上之簽名欄有塗改或代簽者,往往無法順利辦妥簽證,即應將情形告訴甲旅客,然後由旅客自行決定是否試一試,或者重新辦理新護照後再辦日本簽證(因報名時距出發日還有半個月時間,辦理新護照後,
再由旅客親自辦理簽證,時間是足夠的)。等到真正辦不下來時,距離出發時間已短,來不及再重新辦理護照,旅客全家行程也被迫取消,丙旅行社顯然有過失,甲旅客可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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