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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
84.1.23.第 172 次委員會議通過
88.1.13.第 376 次委員會議通過
88.1.26 (88)公壹字第00264號函分行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94.2.24.(94)公法字第0940001278號令發布
94.12.8.第735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12.23.公壹字第0940011080號令發布
一、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處理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三、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一)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四億元。
(二)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三)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億元。
四、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一百二十倍。
五、本處理原則之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二)贈品價值: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1、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2、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3、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4、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贈獎總額: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1、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2、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3、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4、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六、事業辦理附送贈品及贈獎,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之規定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違反。
七、本處理原則得依經濟、社會之情況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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