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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函 受文者:各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北旅字第 097163 號
主旨:敬請各會員旅行前往印尼從事商務活動時,宜事先申請商務簽證,以免遭捕或受罰。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3月27日觀業字第0970007472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年3月24日領三字第0975100067號函辦理。
二、查印尼移民法規規定:「未持商務簽證而使用落地簽證(visa on
arrival)來印尼當地公司洽商開會、視察廠房被移民局臨檢拘捕,依法可處25,000,000印尼盾罰款(約合2,600美元)或處4年拘役」。
三、邇來已發生數起國人使用落地簽證入境印尼洽商開會,因不符合旅行目的而遭印尼移民局拘捕情事。另據我駐印尼代表處報稱,外國人士倘未持有適當簽證之護照出現於民間公司辦公室及工廠,易遭當地人士或勞工向印尼警察機關密告及移民官臨檢。倘因而進入司法程序,將造成國人精神、時間及金錢無謂損失。
四、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業將相關訊息登載於該局全球資訊網相關網頁。 |